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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卓嘉人力资源】工资单、考勤表未经员工签字,后患无穷!

发布时间:2020-05-22

  
每月员工的工资单、考勤表  
没有员工的签字就不算数?  
到底是个什么理儿?  

    这些年来,随着国家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愈发重视,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,由于公司举证时的工资单、考勤表等证据没有员工的签字,导致这些证据无法被认可,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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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? 工资单无员工签字,单位败诉  
    彭女士在A公司任职,在职期间A公司以彭女士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为由,提前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。为此彭女士申请海淀劳动仲裁,要求A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、休息日加班及平时超时加班工资、奖金等共计23万余元。  
    仲裁裁决装饰公司支付彭女士18000余元后,A公司与彭女士均不服,提起诉讼。海淀法院开庭时,双方就彭女士工资标准、年休假问题,是否存在加班,各执一词。A公司为证明其不拖欠彭女士加班工资,向法庭提交了《工资表汇总及说明》。  
    但由于该份证据上并无彭女士签字,且彭女士又不予认可其真实性,在A公司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法院对《工资表汇总及说明》不予认可,认定A公司未支付彭女士加班工资27000余元,最终,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彭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。  
 ? 考勤表无员工签字,没有效力  
    贾女士2007年入职C公司,任库房管理员,双方签有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。2012年4月,贾女士因故离职后,申请劳动仲裁。劳动仲裁裁决C公司支付贾女士加班工资、未休年假工资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0800余元后,C公司不服,起诉至大兴法院。  
庭审中,C公司为了证明贾女士已休年假,提交了贾女士离职请假情况表打印件,称其根据贾女士签到表、指纹打卡记录、打卡机记录的出勤情况汇总而成,但上面并无贾女士的签字。  
    此外,C公司还提交了贾女士工资月实发明细表复印件、考勤记录,但上面均无贾女士签字。对于这三份证据,贾女士均不予认可。最终,法院支持了贾女士的诉讼请求,认定其未休年假,据此判决C公司依法支付贾女士15天带薪年假工资差额。  
    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在一般民事案件中,依据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证据规则,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事实,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。  

为什么在大量劳动争议案中,即使用人单位出具了工资单、考勤表等相应证据,但无员工签字,单位败诉的风险还是这么大呢?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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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一般情况下,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,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处于弱势地位,相关法律、法规就明确有些证据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,例如考勤记录、工资发放记录等。  
《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》第十七条  
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;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  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  
    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;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  
    此外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《劳动法》还特别强调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作出的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关系、计算劳动者工龄等,负完全举证责任。  

    据此可知,工资单、考勤表属于用人单位保管和掌握,存在被伪造或篡改的可能,对劳动者一方的权益不利,因此应该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其真实性,单位仅仅提供了无员工签字的工资单、考勤表等单一证据的,如劳动者一方否认,法院并不予采信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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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但是,单位提供无职工签字的工资单、考勤表的同时,还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,例如银行支付工资凭证、证人证言、请假条等,则有可能被依法采信。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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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用工规章制度,包括劳动者定期对工资单、考勤表的签字确认制度,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和流程等等。  
    规章制度完备后,用人单位需要注意进行相关文件、表格的收集、归档,并建议尽可能留存一份纸质的书面资料,以及要求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。  
    单位如以电子打卡等形式记录考勤的,则应定期由劳动者对其电子打卡记录等进行签字确认。  
    用人单位应依本单位规定的制度流程,对工资单、考勤表等进行确认,以免发生劳动争议时,劳动者对于非经本人签字的工资单、考勤表等不予认可,或是无据可依,引致法律风险,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制定制度流程,解决相关问题。  
    此外,用人单位办理员工入职、离职等事项,同样需要求劳动者对于相关信息与告知内容等进行签字确认。